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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解读 这一篇就够了
Aug 06, 2021

      12月18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电子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适用时间

      新建企业自2021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三、污染物项目(监控指标)

      监控指标:pH值、悬浮物、石油类、化学需氧量、总有机碳、氨氮、总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氰化物、硫化物、氟化物、总铜、总锌、总铅、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镍、总银、斑马鱼卵急性毒性、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四、污染物项目监测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应该严格执行。如总铅的测定:(1)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2)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 等离子体质谱法; (4)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等四种方法。

五、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本标准对企业排水量作了规定,制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六、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于石油类、总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有机碳、硫化物,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每月一次,其他排污单位至少为每年一次。

      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水污 染物的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91.1、HJ 493、HJ 494、HJ 495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排污口)、采样测试平台。

      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应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七、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1.污水排放 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HJ 91.1的规定。

      2.应按照 GB 15562.1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八、监督管理

      1.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2.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公布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3.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4.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的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九、注意事项

      1.当企业废水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执行本表规定的间接持放限值。

      2.当企业废水排向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第1-14项指标可协商确定间接排放限值,未协商的执行本表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如果企业含总铅、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镍、总银中任一种污染物的污水,实行分类收集、专管专送和分质集中预处理,且在企业出口端和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入口端均对水质及水量进行监测,则第15-21项指标可协商确定间接排放限值,未协商的执行本表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分质集中预处理单元出口执行本表规定的排放限值。

      当企业废水排向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第1-8项指标可协商确定间接排放限值,未协商的指标以及第9-21项指标执行本表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